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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前交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时间:2024-05-28 14:00:02人气:作者: 牧小白

2014年10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和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实行了制度上的并轨。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计算方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还有一笔职业年金。

那么,事业单位有些工人编制人员在改革前交的养老保险怎么办呢?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原属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形成的缴费年限,可以和改革之后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也就是可以并入改革后新建立的个人账户里。

二是原来一直属于事业单位缴费的工人,其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不能并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

(三)对于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巳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

由此可见,原属事业单位人员改革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不可以划入改革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而是划入改革后建立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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