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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哪些规定?需要关注哪些点?

时间:2024-05-29 20:00:02人气:作者: 牧小白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即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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