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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家庭户消亡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6-05 02:00:02人气:作者: 牧小白

所谓的土地承包家庭消亡是指,我国的土地承包是以农村户口的“户"为单位进行的。当户口上的这家人因一人或者数人死亡,或者全家出国等原因而注销户口,原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巳经消亡,就叫做土地承包家庭户的消亡。

农村土地承包基本上是以当时村民小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下的所有人按人平均分配且以家庭形式承包的,人人有份。那么现在以家庭承包的这个家庭户巳经消亡不存在了,其承包的土地(耕地,也可以说是口粮田)就应该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为了避免巳有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时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举例说明: 某村土地承包时,农民张大爷夫妇没有与子女住在一起住,户口也是单独立户的,所以张大爷夫妻二人的承包地没有和他子女的承包地分在一起,即张大爷老两口的承包地是单独的一份。去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了,其承包地就不能由他的其他子女继承经营,依法应当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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