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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乡镇到其他乡镇长期流转的土地该如何确权?

时间:2024-06-01 09:00:02人气:作者: 牧小白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那么,农户之间长期流转的土地应该如何确权呢?

在农村,部分农户间为了经管、耕种方便,经过协商,自行串换、出租所承包的土地,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流转行为。流转方式分为转包、出租、转让丶互换、入股等方式。其中,转让的流转方式比较特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且收入来源稳定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在开展土地确权颁证中,如果属于合法的转让,则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定给受让方; 对于其他方式的流转,则应当确权给原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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